2025年銀行秋季校園招聘法律知識練習題(11)
甲乙結婚后,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資300萬元為甲乙購買了房屋,房屋產權登記在乙的名下。由于甲外出打工,乙長期在娘家居住,經夫妻協商將房屋出租。2012年4月20日,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間與他人同居。乙提起訴訟離婚,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。
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( )
A.該房屋應認定為乙的個人財產
B.該房屋應視為乙的父母只對乙的贈與
C.房屋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
D.應將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
答案:D
解析:根據《婚姻法解釋(三)》第7條的規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因此,該房屋應認定為乙父母對乙的個人贈與,為乙的個人財產,A、B兩項說法正確,D項說法錯誤。該房屋所產生的租金是夫妻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決策的結果,因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C項說法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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